成也合同!败也合同!霸王合同!
作者:日月当空 发布时间:2008-03-18 来源:龙空 阅读:
今天逛QQ群,竟然发现一群作者在讨论某文学网站的新分成合同,很多人当场愤怒地表示,宁愿不发书也不接受这种“霸王”条款。我一时好奇,根据某人发出的链接从网上找到部分原文解读了一番,顿时只觉耳清目明,这合同订得滴水不漏,人家法务部确实有才啊!但作者因此声称该网站垄断独裁霸道无比,我觉得是言过其实了,不这样做人家网站吃啥喝啥,如何向投资人交待?另外,虽然猜到可能是某站,但我到讨论结束也不确切知道此合同出自哪家,感觉真是遗憾,望知情人迅速告我。
(甲方:作者--乙方:网站)
(A)该合同罗列了大量术语和绕来绕去的合约条款,并将合同内容列入了“商业秘密”范畴,严正警告那些企图发泄怨气的作者们:尽管熟归熟,如果你敢把合同内容公开,小心我告你诽谤哦?
据群里作者透露,给他们的合同确实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可惜在我的进一步追问下,他们却三缄其口,显示均面临着强大的心理压力。
(B)比较有特色的是下面这段,非常有创意:
至少说明,网站给作者的推荐资源都是明码标价的,尽管这个定价有跟风猪肉涨价的嫌疑。所以如果有作者胆敢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约,网站也有了反击的武器,毕竟这是极端稀缺的推荐资源嘛,是需要付费才能享用的。而现在不让你付费了,所以你作为作者也必须牺牲其他权利来换取,以符合市场经济之等价交换原则。
ZT:双方同意并确认网站推荐系乙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给予甲方的具体收益和对价之重要组成部分,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由乙方选择给予甲方、协议作品的乙方网站推荐不再向甲方收取相关推荐所需费用。乙方网站推荐所对应的乙方网站各广告位置价格表如下:
首页仅文字广告:5XXX元/天起
首页仅图片广告:1XXXX元/天起
非首页仅文字广告:1XXX元/天起
非首页仅图片广告:5XXX元/天起
(C)为了避免作者“叛逃”后反戈一击,该合同也进行了相应的防范。换句话说,网站如果觉得作者在作品相关里的东东写得精彩,也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就变成VIP收费?如果作者永远离开本站,网站为了降低作者的影响力,也可以全部一次性解禁该作品所有章节而无须赔偿?
ZT: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完全独立整理、选择将哪一部分协议作品相关内容设定为收费章节,甲方将不干预也不能影响乙方对收费章节的独占性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赔偿责任。
ZT:乙方有权独立选择于任何乙方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时间、方式对已由乙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协议作品相关内容予以重新设定为非收费章节。
(D)所有著作权全部永久转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个代价确实很沉重。
虽然合同中提到简体和繁体出版权留给作者,但这个权利已经不完整了,那么出版方为了宣传本作品进行的视频短片、广播和报纸连载等行为,都必须得到该网站允许甚至要向网站付费才能做,试问如此“光溜溜”的出版权利谁还敢要?再有,连影视和游戏改编权都交出去了,也意味着该书一旦有机会拍成电影电视剧或者改编成游戏,作者将拿不到一分钱,而只是那点可怜的分成收入。尤其是最后那句话,其实质是要保证网站到人类灭亡为止随意买卖作品版权的合法性,而且“无须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ZT:甲方将协议作品(含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协议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但将协议作品(仅限于协议作品本身,不含协议作品经汇编、改编等形成的协议作品的演绎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甲方予以保留】全部永久转让于乙方。
ZT:乙方有权随时随地将上述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且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E)即使作者能够行使出版权,但因为有优先权的存在,网站可以随时在出版合同签订期间要求作者把出版权转让给自己,如此一来,等于作者还是没有能够独立行使出版权利。再加上作者跟网站外的第三方签订出版合约还需书面通知网站,等网站再考虑一个月后做出决定,黄花菜都凉了!
而该网站一旦得知跟作者签订合同的是自己很不爽的某某方,还可以利用这条优先权规定,强行将作者的出版权要走,可谓关怀备至。
ZT:甲方若欲将协议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上述出版权利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许可第三方行使等情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和乙方的授权方有优先于第三方行使、受让上述所有权利的优先权,甲方应为乙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除乙方收到甲方要求乙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行使相应的优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任何一种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于任何第三方。
(F)此条规定更是奇妙无比,作者这辈子创作的任何其他作品都逃脱不了该网站的魔爪了,只要作者承认了新作品的优先权,也意味着新作品还得签订类似前面条款的转让合同,如此循环往复生生不息,作者生是XX人,死是XX鬼,除非下辈子投胎别做人!
ZT:甲方在协议作品之外创作的任何其他新作品,甲方对该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甲方应为乙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除乙方收到甲方要求乙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行使优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
(G)大纲如何修改才是合格的,这个标准谁说了算?看来光迎合读者需求是不够的了,多研究如何跟编辑搞好关系吧。因为网站现在拥有了对作品生杀予夺的权利,虽然是三审核准制的死刑,但作者居然连上诉的权利都没了……
ZT: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网站发布要求而要求甲方对已交付协议作品的写作大纲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或经甲方三次修改仍不能符合乙方网站发布要求的,则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H)这句话如何理解呢?也就是说,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也得做好心理准备,因为你有可能随时遇到来自网站的骚扰,即使大纲规定你应该往西写,网站叫你马上往东写,你就得赶紧往东写!否则光接近无穷大的损失赔偿这一条款就够你喝两壶了!
ZT:乙方可以根据乙方网站发布要求及市场需求而要求甲方对已完成的作品大纲进行补充、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或经甲方三次修改仍不能符合乙方具体方面的需求的,则乙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I)亲爱的作者们,千万别玩失踪啊!失踪三个月的后果人家已经写出来了,你辛辛苦苦写下的作品,不但曾经挣下的每一分钱要被搜刮回去,甚至还得倒贴一笔推荐费,而且相关著作权也将从此跟你永别了。否则将来你的儿子孙子长大了,问XX作品是您写的吗?您还有脸回答吗?
ZT:甲方提交或发布的协议作品稿件字数未达到约定的字数额度或拖欠协议作品稿件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完成协议作品的或甲方提交的协议作品稿件未按作品大纲和乙方网站发布要求而创作的,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返还乙方依据本协议由乙方处已获得的甲方报酬等所有相关费用,若乙方提供甲方相应的乙方网站推荐,则甲方还需按乙方网站推荐的具体价格向乙方重新支付推荐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同时双方确认该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的权利归属适用本协议,且乙方可自主修改、补充、继续创作协议作品且可继续保留甲方笔名作为该协议作品作者署名的一部分;同时乙方可使用最终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甲方承诺自愿转让其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财产权利于乙方,乙方不再需要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J)仿佛记得在某些遥远的山区,曾有类似的婚约:女方要保证女儿的贞节完好,如果XX膜非因男方原因破裂,女方应退还全部彩礼,男方有权在试用完新娘后将新娘扫地出门,并要求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ZT:甲方同时保证并承诺在全球范围内未曾自行或转让、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可对该作品(含协议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否则甲方或甲方创作的协议作品存在以上某种情况之一的,即为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退还乙方所有由乙方支付于其的相关费用(若乙方提供甲方相应的乙方网站推荐,则甲方还需按乙方网站推荐的具体价格向乙方重新支付推荐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赔偿责任。
(K)不久以前,有一个叫枪手的组织曾经在网站的严肃打压下泛滥于地下;不久以后,这个组织终于在光天化日下复活了……作者的笔名,原来是可以拿来这样用的。
ZT: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自主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结合借鉴已完成的协议作品主要内容、内容线索、协议作品中已出现的人物、物品、环境、时代故事背景等相关作品要素创作协议作品的前传、续传、及其他有关于已完成的协议作品内容要素的作品,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保留甲方笔名或真实姓名在上述新创作的作品中标明为协议作品的原始作者,以上新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使用上述新创作的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协议作品及其演绎作品的部分内容连同上述新创作的作品进行任何商业化形式的宣传,乙方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L)请注意“书面确认”四字,突然让我想起了那条赫赫有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兔予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而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乙方对甲方作品有订阅分成以外收入的,经乙方书面确认才能支付;而甲乙双方已经在本协议中确定了甲乙双方对作品收入的分配,所以无须另外支付报酬。
ZT:协议作品的甲方销售分成根据乙方网站付费会员对已由乙方整理和发布于乙方网站收费区的协议作品收费章节所产生的每次章节订阅数进行结算。除上述甲方销售分成外,如乙方未书面向甲方确认其他方式、范围的业务分成、费用或奖励的,乙方以本协议中确定的所有甲方转让或授权乙方的方式发布、使用、开发协议作品或甲方其他作品的,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涉及和需要乙方向甲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M)通篇都看不到网站的责任在哪里,网站违约后的赔偿条款在哪里?如果该条款,能够将甲方和乙方对调,就更完美了,我相信法官大人一定会酌情考虑支持网站的。
ZT:因本协议已约定甲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中约定已转让或独占性授权于乙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已转让或独占性许可乙方使用的相关权利,如甲方违反上述相关约定,须向乙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并加上甲方已从乙方处获得的销售分成及相关费用总额的五倍金额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等违约金之外乙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总之,本合同代表了网络法律界迄今为止无与伦比的最高水平和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也不违“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是标志网络文学客观实在的经济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我们写手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同时,个人强烈建议其他国内外网站也应该予以复写、摄影、反映……
(甲方:作者--乙方:网站)
(A)该合同罗列了大量术语和绕来绕去的合约条款,并将合同内容列入了“商业秘密”范畴,严正警告那些企图发泄怨气的作者们:尽管熟归熟,如果你敢把合同内容公开,小心我告你诽谤哦?
据群里作者透露,给他们的合同确实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可惜在我的进一步追问下,他们却三缄其口,显示均面临着强大的心理压力。
(B)比较有特色的是下面这段,非常有创意:
至少说明,网站给作者的推荐资源都是明码标价的,尽管这个定价有跟风猪肉涨价的嫌疑。所以如果有作者胆敢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约,网站也有了反击的武器,毕竟这是极端稀缺的推荐资源嘛,是需要付费才能享用的。而现在不让你付费了,所以你作为作者也必须牺牲其他权利来换取,以符合市场经济之等价交换原则。
ZT:双方同意并确认网站推荐系乙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给予甲方的具体收益和对价之重要组成部分,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由乙方选择给予甲方、协议作品的乙方网站推荐不再向甲方收取相关推荐所需费用。乙方网站推荐所对应的乙方网站各广告位置价格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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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完全独立整理、选择将哪一部分协议作品相关内容设定为收费章节,甲方将不干预也不能影响乙方对收费章节的独占性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赔偿责任。
ZT:乙方有权独立选择于任何乙方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时间、方式对已由乙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协议作品相关内容予以重新设定为非收费章节。
(D)所有著作权全部永久转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个代价确实很沉重。
虽然合同中提到简体和繁体出版权留给作者,但这个权利已经不完整了,那么出版方为了宣传本作品进行的视频短片、广播和报纸连载等行为,都必须得到该网站允许甚至要向网站付费才能做,试问如此“光溜溜”的出版权利谁还敢要?再有,连影视和游戏改编权都交出去了,也意味着该书一旦有机会拍成电影电视剧或者改编成游戏,作者将拿不到一分钱,而只是那点可怜的分成收入。尤其是最后那句话,其实质是要保证网站到人类灭亡为止随意买卖作品版权的合法性,而且“无须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ZT:甲方将协议作品(含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协议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但将协议作品(仅限于协议作品本身,不含协议作品经汇编、改编等形成的协议作品的演绎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权利甲方予以保留】全部永久转让于乙方。
ZT:乙方有权随时随地将上述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且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E)即使作者能够行使出版权,但因为有优先权的存在,网站可以随时在出版合同签订期间要求作者把出版权转让给自己,如此一来,等于作者还是没有能够独立行使出版权利。再加上作者跟网站外的第三方签订出版合约还需书面通知网站,等网站再考虑一个月后做出决定,黄花菜都凉了!
而该网站一旦得知跟作者签订合同的是自己很不爽的某某方,还可以利用这条优先权规定,强行将作者的出版权要走,可谓关怀备至。
ZT:甲方若欲将协议作品于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介质图书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上述出版权利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许可第三方行使等情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和乙方的授权方有优先于第三方行使、受让上述所有权利的优先权,甲方应为乙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除乙方收到甲方要求乙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行使相应的优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任何一种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于任何第三方。
(F)此条规定更是奇妙无比,作者这辈子创作的任何其他作品都逃脱不了该网站的魔爪了,只要作者承认了新作品的优先权,也意味着新作品还得签订类似前面条款的转让合同,如此循环往复生生不息,作者生是XX人,死是XX鬼,除非下辈子投胎别做人!
ZT:甲方在协议作品之外创作的任何其他新作品,甲方对该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甲方应为乙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除乙方收到甲方要求乙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行使优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
(G)大纲如何修改才是合格的,这个标准谁说了算?看来光迎合读者需求是不够的了,多研究如何跟编辑搞好关系吧。因为网站现在拥有了对作品生杀予夺的权利,虽然是三审核准制的死刑,但作者居然连上诉的权利都没了……
ZT: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网站发布要求而要求甲方对已交付协议作品的写作大纲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或经甲方三次修改仍不能符合乙方网站发布要求的,则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H)这句话如何理解呢?也就是说,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也得做好心理准备,因为你有可能随时遇到来自网站的骚扰,即使大纲规定你应该往西写,网站叫你马上往东写,你就得赶紧往东写!否则光接近无穷大的损失赔偿这一条款就够你喝两壶了!
ZT:乙方可以根据乙方网站发布要求及市场需求而要求甲方对已完成的作品大纲进行补充、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或经甲方三次修改仍不能符合乙方具体方面的需求的,则乙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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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甲方提交或发布的协议作品稿件字数未达到约定的字数额度或拖欠协议作品稿件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完成协议作品的或甲方提交的协议作品稿件未按作品大纲和乙方网站发布要求而创作的,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返还乙方依据本协议由乙方处已获得的甲方报酬等所有相关费用,若乙方提供甲方相应的乙方网站推荐,则甲方还需按乙方网站推荐的具体价格向乙方重新支付推荐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同时双方确认该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的权利归属适用本协议,且乙方可自主修改、补充、继续创作协议作品且可继续保留甲方笔名作为该协议作品作者署名的一部分;同时乙方可使用最终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并获取所有报酬,甲方承诺自愿转让其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财产权利于乙方,乙方不再需要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J)仿佛记得在某些遥远的山区,曾有类似的婚约:女方要保证女儿的贞节完好,如果XX膜非因男方原因破裂,女方应退还全部彩礼,男方有权在试用完新娘后将新娘扫地出门,并要求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ZT:甲方同时保证并承诺在全球范围内未曾自行或转让、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可对该作品(含协议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否则甲方或甲方创作的协议作品存在以上某种情况之一的,即为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退还乙方所有由乙方支付于其的相关费用(若乙方提供甲方相应的乙方网站推荐,则甲方还需按乙方网站推荐的具体价格向乙方重新支付推荐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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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协议作品的甲方销售分成根据乙方网站付费会员对已由乙方整理和发布于乙方网站收费区的协议作品收费章节所产生的每次章节订阅数进行结算。除上述甲方销售分成外,如乙方未书面向甲方确认其他方式、范围的业务分成、费用或奖励的,乙方以本协议中确定的所有甲方转让或授权乙方的方式发布、使用、开发协议作品或甲方其他作品的,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涉及和需要乙方向甲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M)通篇都看不到网站的责任在哪里,网站违约后的赔偿条款在哪里?如果该条款,能够将甲方和乙方对调,就更完美了,我相信法官大人一定会酌情考虑支持网站的。
ZT:因本协议已约定甲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中约定已转让或独占性授权于乙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已转让或独占性许可乙方使用的相关权利,如甲方违反上述相关约定,须向乙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并加上甲方已从乙方处获得的销售分成及相关费用总额的五倍金额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等违约金之外乙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总之,本合同代表了网络法律界迄今为止无与伦比的最高水平和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也不违“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是标志网络文学客观实在的经济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我们写手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同时,个人强烈建议其他国内外网站也应该予以复写、摄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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